传教士亨利·威廉斯从毛利语中杜撰了一个词语“kawanatanga”,用以指“总督”,他的听众明白,该词语在圣经文本中意指维持和平,一如庞蒂乌斯·彼拉多在以色列之所为。因此,一些人主张,为了让毛利人理解英国的合并行动,就必须要求使用“玛纳”(权威)一词,这正如威廉斯在翻译1835年的《独立宣言》时就使用了该词语一样。其含意就是,毛利文本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翻译,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各地酋长在条约上面签字。
历史学家普遍赞同怀唐伊特种法庭的裁决,即,因为从来就没有过毛利人的国家主权,因而主权已经让渡出来;不过,女王也向各地酋长和他们的亲族以及新西兰人民承诺保护他们集体和私人的财产。霍布森英文文本的第二款对这一点进行了详细的记载,该条款承诺:
新西兰的各酋长及部族、家庭及个人完全而不受干扰地拥有对土地、森林产业、渔业及其他产业的绝对权利,只要他们愿意并希望保持其所有财产的现状,他们都可以集体或私人的形式而保有这些财产。
然而,经过多数酋长签字的文本则肯定了酋长的绝对权力,以及新西兰所有“哈普”及人民对他们的土地、家园及广义的财富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引起多数人争议的依然是(各位酋长、各部族、新西兰的全体人民,于其土地、居留地及所有个人财产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与英文文本的第二项条款相比,毛利文文本对王室的先占权也三缄其口。它许诺给以女王“侯空枷”——即对毛利人愿意割舍之土地进行买卖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独占性的,它甚至不是最优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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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新西兰在向英国人统治过渡的过程中,是依赖于对语言的迂回操纵呢,还是通过把高尚的动机灌注到条约之中,从而为世界树立一个榜样,一个制订种族和谐的基本原则的榜样?其答案取决于如何理解作为“诠释者”的传教士以及各位酋长和霍布森的思想倾向。
在亨利·威廉斯对事件的记述中,他写道,2月4日,霍布森请他翻译条约,并建议他“绕开毛利词汇无法表达的所有英语表达方式,但要保留条约的整个精神及思路”。威廉斯认为自己完成了这个要求。然而,为了应对自己日常的跨文化环境,他习惯于进行创新。既然权威属于担当首长的人,他便创造了一些衍生名词来将领土主权和领土支配与统治者本身区别开来,也即将“rangatiratanga”(酋长地位)与rangatira、kawanatanga和kawana(“总督”一词新近的音译)等区别开来。
因此,语言学者对“‘玛纳’(mana)和‘卡瓦纳唐加’(kawanatanga)这两个词语‘构成了毛利人理解条约的关键问题’”这样一种论点提出了质疑。从地位的角度来看,总督要比前英国殖民官员巴斯比的职位高,但其地位却比英国女王要低。此外,总督近在咫尺,而女王却远在英格兰,这种差异或许可以解释威廉斯何以会在《独立宣言》和《怀唐伊条约》中使用不同的措辞:
巴斯比的《独立宣言》以高超而超然的语言恰到好处地宣布了两个主权民族——毛利人和英国人——的存在。相反,《怀唐伊条约》则勾勒了这样一种情景,即,新西兰的毛利人和英国人通过政治统一而消除彼此间的差距。
对威廉斯来说,权力的地方化造成了一度庄严而有效的政府职能的分散;政府的一种职能存在于新西兰,而另外一种职能的出处却退回到了英格兰,被返还给了女王本人,并被归入她的权威之下。
兰加蒂拉唐加(首长的地位或身份)一词并非骗人的伎俩,而是一个“更加适合于新世界而不那么适合旧世界”的创造。尽管条约的内容含混不清,但它确实昭示着毛利人和白种人对和平而信奉基督教的共同前景的认可。
围绕毛利人究竟出让了多少权力问题而展开的争论既源自于翻译的缺失,也源自于条约没有解决的权威问题和种族关系问题。它正式开启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进程。英国人试图通过教化他们,通过将他们置于英国法律的制约之下,从而将他们“合并”入殖民者的框架之中。
条约的第三款便体现了这种思想,它向毛利人承诺提供王室的保护,毛利人享有英国臣民的权利,从此,它便为一种公民身份的标准提供了基础。从一开始便不确定的是,“合并”政策是否容许采用现在称为二元文化的方法,从而让毛利人参与到新的民族国家的创建过程之中;英国人的意图是对他们实行同化。然而,进行签字的酋长们则设想条约将保留他们的酋长地位;而且他们的后裔也竭力向政府兜售这种观点。
一种相关的争议涉及毛利人拥抱新世界的程度,或者说他们试图在多大程度上通过条约而将白种人收编到他们传统的世界之中。作为20世纪著述中的一个普通原则,“自治”一词并不适合用来解释1840年毛利人行为。
更精确地说,酋长们对未来的公民身份进行了选择,而且,通过签字,他们选择了一种西化的前途。他们赞成建立这样一种亲缘模式,它通过想象中的源于上帝的共同血统而将毛利人和白种人联系在一起。借助这种模式,条约让毛利人成为了“朋友”,而不是敌人。
因此,可信的是,霍布森使用的短语“hi iwi tahi tatou”不仅明白无误地阐明了英国的合并政策,这种政策是建立在启蒙时期对共同人性的信念基础之上的,它同时也阐明了毛利人为确保和平与秩序而要求与白种人进行统一的政策。
也有可能他的措辞向两个不同的听众群体传达意思是不同的。无论是偏爱《怀唐伊条约》第三款之诠释的白种人的说法,还是重点突出条约第二款中所赋予之权利的毛利人及官方的说法,都还没有领会这样一种可能性,即,统一既是毛利人的立场,也是白种人的立场。在塔玛蒂·瓦卡·奈奈及帕图奈这样一些酋长看来,已经没有退路可走了。
到1840年,北方的酋长已经和欧洲人及他们位于悉尼的基地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在这种意义上来讲,条约是对今天称为全球化的现象做出的反应。然而,不幸的是,毛利人没有能够预见到1840年后会有成千上万的移民前来(新西兰),而且这些殖民者将使权力的天平发生有利于殖民者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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